接纳未成年人饮酒,酒吧需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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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未成年人饮酒,酒吧需不需要担责?

2024-07-17 05:1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创 太原中院 太原中院 收录于合集 #优秀案例 2个

太原中院在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同时,高度重视精品案例工作,总结司法裁判经验,着力提升司法裁判品质。在近日举行的2023年度太原法院“九个一”大比武中,评选出优秀案例10篇,优秀案例提名奖10篇。 太原中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将选取具有典型意义的优秀案例予以推送,以供参考。

案例编写人 曹淳博

小店区人民法院 立案庭四级法官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案例分析

——从公益诉讼视角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案例奖项

2023年度太原法院“九个一”大比武优秀案例

关键词

酒吧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社会公益、消费者权益保护

裁判要旨

酒吧作为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面对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消费者,应尽到查验消费者身份的义务。部分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不特定的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仍持续存在,触犯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酒吧经营过程与消费者产生民事合同关系,个别酒吧在未查验“消费者”是否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应认定为“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部分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其售酒,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损害了人民群众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朴素情感,触犯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及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律规定,漠视了国家和社会各界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共同努力,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案件索引

一审: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3)晋0105民初2527号(2023年3月16日)

基本案情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被告某酒吧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问题,并提交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询问笔录、询问录音、部分消费凭证,证明案涉未成年人白某、赵某、王某、任某、刘某等人分别于2022年7月15日或2022年7月19日,前往被告处进行消费。被告2022年7月7日-7月22日场所码扫码记录中显示,有大量、不特定的未成年人进出被告处。庭审中,公益诉讼人还提交了韩某某等十二人聚众斗殴证据材料、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关于某酒吧五百余条接警记录,证明被告在经营中存在治安隐患,不特定的未成年人的权益易受侵害。对于上述证据,被告均表示认可,没有异议。

就被告的上述行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7月20日向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并小检行公建[2021]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对酒吧行业的治理。太原市小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8月11日作出《关于开展酒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21年8月11日-8月31日对辖区内酒吧开展食品安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集中整治工作,并于2021年9月14日复函小店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酒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报告》,对相关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1月14日就本案进行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14日在正义网履行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本案公益诉讼。庭审中,被告提交了经营场所“严禁未成年人进入”标识的照片作为证据,欲证明其在酒吧门口、内部等显著位置张贴了“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等标识,在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方面尽到了一定的义务。

裁判结果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某酒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公开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造成的影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裁判理由

一、被告侵犯了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未成年人尚属于身心发育阶段,辨别是非和自制能力较弱。在本该发荣滋长、成人成才的人生阶段,沉迷于酒吧势必耽误学业、损害身心健康,更会影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此外,从公益诉讼人提交的韩某某等十二人聚众斗殴案证据材料、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2022年2月至2023年3月接处警记录情况等证据可以看出,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和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容易使未成年人沾染不良习气、遭受人身侵害,甚至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对其本人或关联人群构成人身、财产安全隐患。本案中,被告允许白某、赵某、王某、刘某、任某等未成年人进入并向其售酒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

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这一特殊消费者群体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生理或者市场交易地位原因,可能在民事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自制力差、辨识能力低、维权能力弱,在法律上并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行为和社会活动中应当予以特殊的保护。如前所述,酒吧经营过程与消费者产生民事合同关系,个别酒吧在未查验“消费者”是否未成年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行为,放任了危害后果的发生,应认定为上述“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益

法治社会,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任何企事业、单位、个人,都可以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谋求自身发展,但必须是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以法律约束为前提。酒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存在迎合了部分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但因其经营内容、模式的“特性”,不宜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在经营过程中追求盈利和谋求发展的理念与保护未成年人的要求并行不悖。酒吧经营者应当坚守经营的底线,绝不逾越法律的红线,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向未成年人售酒。任何经营行为一旦脱离法治约束,便不可能带来公共利益的实质增进,也不利于公平正义的真正实现。部分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其售酒,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损害了人民群众保护未成年人成长的朴素情感,触犯了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酒吧及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法律规定,漠视了国家和社会各界为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的共同努力,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四、被告的行为仍在持续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应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对被告的行为予以制裁和惩戒。

本案中,经相关部门整改后,被告在经营场所门口、内部张贴了“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标识,但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在防止未成年人进入方面采取过其他实质、有效的措施。现公益诉讼人提交的被告场所码扫码记录及监控录像显示,被告仍违法接待未成年人进入。被告作为向公众开放的经营场所,面对不特定的未成年人消费者,未尽到查验消费者身份的义务,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仍持续存在,故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注解

民法典通过正向激励与反向规制的方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变成公民的具体行为规则,引领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助于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以此培树守法公民。遵守规则,就可以得到预期的利益;如果违反规则,不仅得不到预期利益,还必须付出因违法而带来的更多成本。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要想保护好未成年人,除了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向善向上健康成长,更要“管好”成年人有所为有所不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惩戒。

公益诉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文未明确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列明为受案范围。但未成年人保护案件,同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案件一样,兼具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精神,更应当优先的保护。通过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亦能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职能作用,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其目的在于停止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防止侵害结果和范围不再继续扩大,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健康权、发展权的行为再次发生,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高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感、责任感。具体到本案审理,就是要把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制止住,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全社会特别是酒吧行业形成良好的教育和引领作用。

原标题:《接纳未成年人饮酒,酒吧需不需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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